<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以案释法】小小垃圾桶 引发人命案

          发布时间:2022-09-06 09:09:05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发生冲突时,两个人当中但凡有一个人懂得退让,悲剧就不会发生。近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命案,邻里两家因一个垃圾桶的摆放位置大打出手,从而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判刑的悲剧。

        案件回顾

        2022年2月5日上午7时许,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张三屋后,因垃圾桶摆放位置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四两家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你来我往言语越来越激烈,进而发生撕扯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突然说胸口疼,随即被120带至周口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鉴定,死亡原因为情绪激动导致冠心病急性发作。

        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并实施撕打行为,虽然撕打行为不是致命伤,但其导致被害人冠心病发作死亡,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争吵、殴打,被害人不会引发冠心病死亡,被告人的先前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主观上有打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当中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不是普通轻微暴力造成的死亡,被告人不能预见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把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归因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被告人应负的是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被告人张三应当预料到与被告人争吵并实施撕打行为,会导致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官说法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有被害人特殊体质介入的案件,尸体鉴定意见表明,李四死亡的原因是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

        由鉴定意见可知,李四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情形。虽然被害人特异体质是其死亡的内在原因,但不能否认的是,正是因为张三的暴力行为导致李四身体产生应急反应,促发病变心脏骤停而死亡,并非被害人自身原因促发死亡。因此,张三的行为是李四死亡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两者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良好,主动向受害方进行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方谅解,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该类案件的发生大多由日常琐事产生,加之现在患有特殊体质基础疾病的人群也在增多,在生活中给我们一定启示:

        一是在社会生活中与人交往时应当保持理性、宽容、和善的态度,遇到问题、遭遇纠纷时,要冷静再冷静,深思一下冲动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是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要有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意识,学会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矛盾,避免小矛盾酿成大悲剧。

        责任编辑:周伟    

        文章出处: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509684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