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执行案件申请人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4、委托律师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5、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
6、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7、申请执行听证;
8、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9、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恢复执行;
10、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11、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二、执行案件申请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预缴申请执行费用。
2、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1)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时有举证义务。具体证据材料包括: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文书的行为;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偿付能力,其中经济状况还包括被执行人的债权的情况、投资情况及合资情况等;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2)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难以确定的,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提供担保。
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2、保留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费用;
3、对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
4、对下列事项申请听证:
(1)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
(2)对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和决定不服的;
(3)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5、对评估、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和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2、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
3、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前不得进行高消费;
4、不得以任何方法妨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篇 申请执行风险须知
申请执行人应具备执行风险意识,依法准确行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减少并尽量避免不必要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1、 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公民个人申请期限为1年)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风险。
2、 不按时交纳申请执行费的风险。申请人无法定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交纳申请执行费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执行申请的风险。
3、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人不能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将承担因申请人不明确暂缓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5、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6、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风险。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需品),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7、申请执行人对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不当,申请人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8、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9、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10、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法院不退回申请执行费的风险。
第三篇 人民法院的主要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其财产隐匿地;
(五)、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七)、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八)、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十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十二)、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门权、着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并可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权;
(十三)、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十四)、扣押、强制转让、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十五)、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并分别不同情况,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或依照有关程序转让该股权。
注:1、冻结: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知有关单位禁止被执行人动用其财产。可冻结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着作权(财产权部分);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等。
2、拍卖:人民法院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确定价金,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
3、变卖:人民法院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交有关单位变卖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支付迟延履行金:即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向其支付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一定数额的迟延履行金。
6、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7、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据以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法定事由而转由案外义务人承担。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人。
第四篇 对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到场的一种特殊的传讯方法。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二)罚款: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人,责令其交纳一定现金的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应制作决定书,送达被罚款人。被罚款人对罚款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三)拘留: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十五日内)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采取拘留措施应作出拘留决定书,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四)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和妨害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罪名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篇 执行工作监督和纪律规定
一、上级法院监督
(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和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定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书面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共同执行或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3)上级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二、执行人员纪律监督
(1)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一律着制服进行,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
(2)严禁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在家中接待案件当事人。
(3)执行活动中,不准对当事人简单粗暴,态度生硬,严禁打人骂人,毁坏财物,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的行为。
(4)严禁执行人员泄露案件秘密,不准为当事人探听案情及执行方案,通风报信,出谋策划。
(5)严禁执行人员挪用执行款项,使用依法查封、扣押的执行财物。
三、执行人员回避制度
(一)回避方式和回避事由
1、执行人员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
(1)未经批准,私自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财务、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六篇 申请执行听证
一、执行程序中的下列情形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1、案外人异议;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3、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对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争议很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4、重大疑难的执行监督、协调案件; 5、评估、鉴定结论的确认;6、对连带责任人的执行;7、中止、终结执行;8、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9、对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10、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11、其他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听证由三名以上执行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也可以由执行员一人听证。
在举行各方听证参加人参加的听证会之前,可以举行单方听证,对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证据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异议或申请予以口头驳回,并记入笔录。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应及时进行讨论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听证裁决,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七篇 对执行案件的申诉和投诉
一、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有关案件有违法执行或执行不公、执行不力、久拖不执、徇私枉法等情形的,可向原执行法院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院投诉。
二、申诉、投诉应提供相关的足以反映有关问题的来龙去脉和关键情节的事实真相,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材料,包括: 1.案件的主要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仲裁定书、裁书、公证债权文书、决定书等;2.反映对有关法院或执行人员投诉事项的具体说明;3、对案件下一步执行的要求;4、姓名和联系方式。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上级法院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填写《执行申诉案件登记表》,对有明确具体的申诉内容、申诉材料齐备的应作为执行申诉案件予以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