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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427号
        原告张国利,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琳,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国利诉被告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本院进行了查找,但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错误。故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国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晓辉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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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马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