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1.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长期使用其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卖烟广告招揽客户,用微信将接收客户的烟款和购货信息转给其上线,再由其上线通过上游供货商安排的物流公司将假烟发运至杜某或杜某提供的购买人买卖假烟牟利。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杜某向其上线吴某某支配的微信号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等方式支付烟款96460.88元购买假烟。在其上线吴某某被抓获后,被告人杜某又向其他上线支配的微信号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等方式支付烟款28460元购买假烟。被告人杜某共计向其上线付款124920.88元,均用于购进假烟并倒卖牟利。
伊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杜某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司法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