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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宅”之争

          发布时间:2012-07-10 10:11:52


         

            买了“凶宅”因心生忌讳而要求退房,是正当理由还是迷信?日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退房协议,握手言和。

        20126月,家住新华区的岳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新华区法院,称双方曾于201111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岳某以48.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位于新华区的房产一套。同年1115日,岳某将全部房款支付给刘某,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242日,刘某向岳某交房,但是在岳某拿到房屋钥匙后,才得知该所房子里曾发生过凶杀案,原房主在该房内被人杀死。自己购房是用来结婚用的,岂能花钱买个“凶宅”当婚房!岳某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的行为,要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同时返还48.5万元买房款以及赔偿精神损失、买房损失等。

        法院认为,虽然房子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是法定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但根据我国传统风俗及公序良俗,一般人对这样的房子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或忌讳心理,会影响到房屋价格,刘某在卖房之初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情况,致使岳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违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解释均表示认同,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岳某协助刘某将这套房屋产权恢复至刘某名下。房屋产权恢复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刘某负担,所退费用归刘某所有。同时,刘某返还岳某购房款及其家具折现费,并赔偿岳某购买房屋造成的有关经济损失32500元,共计52.08万元。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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