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范振木,男,1953年7月2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学荣,男,1951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新安县华龙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该公司经理。
上述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新安县华龙化工燃料有限公司在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安县华龙化工燃料有限公司在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的债权185335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介江平
审 判 员 吕红营
审 判 员 刘红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