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近日在信阳市开庭审理了检察机关抗诉的李炳秀故意杀人案,经二审审理,以证据不足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对被告人李炳秀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李炳秀与邻居闻振堂家系邻里关系,两家曾因琐事发生过纠纷和厮打,被告人李炳秀被打吃亏后,曾说过要毒死邻家女儿进行报复。2001年5月17日,被告人李炳秀早饭后即到被害人闻阿娟所在的小学附近活动一上午,被害人闻阿娟中午放学回家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闻阿娟生前系服毒鼠强中毒死亡。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炳秀犯故意杀人罪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闻阿娟之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指控不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随后,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经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闻阿娟之父亦向省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省法院经二审审理认定,虽然被告人的丈夫证明了李炳秀说过要毒死邻家女儿闻阿娟进行报复,亦有证人证明案发当日上午被告人李炳秀在被害人闻阿娟所在的小学附近活动一上午,但检察机关抗诉称“当天上午除老师和同学之外,唯一接触闻阿娟的是既有杀人动机,又有杀人药物的李炳秀”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且无证据证明闻阿娟中毒死亡系被告人李炳秀所致。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李炳秀有罪。与此同时,因无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是由被告人李炳秀犯罪行为所造成,故二审法院亦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二审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