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邱某经营的练歌房位于吴某住宅楼下,因物理结构原因对吴某一家影响较大。经环保局、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局及邱某、吴某共同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结果显示“建筑物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超过了噪声排放限值”,后邱某虽对练歌房采取了相关降噪整改措施,但未有明显效果,吴某仍认为对其生活产生影响。
法院审理:噪声污染属于环境污染,侵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邱某经营的练歌房长期噪声超标,且未能举证对干扰和影响了吴某一家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邱某采取降低音量等消除练歌房噪声污染,停止对吴某的侵害;离吴某较近的三个练歌房包厢在夜晚21时至凌晨2时期间禁止营业。
法官提醒:随着城市发展带来的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噪音作为三大公害之一,严重影响人们的工作、休息和身心健康。为减少噪声这种“看不见的污染”的危害,邻里间要多考虑邻居的感受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