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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中介起诉客户跳单索要中介费,卫辉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1-16 18:34:25


        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案,原告新乡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仅带领被告申某的父亲看了两次房,没有促成交易。被告申某就同一房屋以低于原告的报价通过另一家中介完成了房产交易,并支付了中介费585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5850元中介费未果向法院起诉。卫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两次看房劳务费275.32元。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日,原告新乡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两次带领被告申某的父亲实地看了房屋,被告却与另一家房产中介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房价款1%的中介费5850元。而被告却以原告虽然带我们看了两但是价谈好,终没能促成该房。但是被告通过另外一家平台找到了该房的信息,报价比原告的低,2022年4月10日便与另一家房产中介签订了合同,不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卫辉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新乡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申支付中介服务费,认为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案涉房屋的行为系跳单,被告认为原告最终未按被告的要求将房价谈妥,且被告购买房屋的实际价格低于原告提供的价格经查,原告向被告父亲提供了案涉房屋信息后带两次房,后因价格问题未谈拢,被告父亲向原告表明放弃购买该套房屋,后被告以低于原告提供的价格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案涉房屋;原告虽未最终促成该项房屋买卖交易,但在前期提供了房源信息并两次带看房屋,实际提供了为促成交易而付出的劳务行为,理应获得相应的酬劳依据 2022 年度河南省公布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 50254元,即日工资 137.66 元,原告实际带看房屋两次,计 275.32元。依法判决,被告申某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乡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275.32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动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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