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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说法】父亲死亡,母亲不尽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1-11 15:28:42


        当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其父母本应为其法定代理人,但其父母作为案件的被告,与原告的利益相冲突,故不能代理未成年子女参加诉讼,未成年子女该如何维权?且看浚县法院小河法庭审理的一起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纠纷案。

        【案情回顾】洋洋今年15岁,瑞瑞今年12岁,被告户某系原告洋洋、瑞瑞母亲。洋洋、瑞瑞的父亲于2018年5月死亡,其母亲户某于2018年6月便离开两个未成年子女的住所地,不再对洋洋、瑞瑞尽抚养义务。此后,洋洋、瑞瑞一直由其祖父刘某、祖母郑某抚养,随他们共同生活。

        刘某、郑某均已年过七旬,且体弱多病,无力继续抚养洋洋和瑞瑞。2022年10月25日,洋洋、瑞瑞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指定两个孩子的祖父刘某、祖母郑某担任洋洋、瑞瑞的临时监护人。现洋洋、瑞瑞以刘某、郑某为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母亲户某履行抚养义务。

        被告户某辩称,被告不是不想抚养自己的两个儿子,但是力不从心,自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至今没有固定住处和职业,没有经济基础和能力抚养他们。并且,依据法律规定,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原告的祖父母对两个原告有抚养的义务,虽然年纪较大,但身体健康,因特殊的家庭情况,有能力抚养两个原告。

        【法院判决】浚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洋洋、瑞瑞为未成年人,且均为被告婚生子,其父亲死亡后,被告户某应为二原告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两个儿子负有抚养义务。但被告户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把两个未成年儿子交其祖父母抚养,孩子的成长缺乏充分的经济和安全保障,已经直接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被告户某辩称“没有经济基础和能力抚养两个原告。本案的代理人刘某成作为二原告的祖父,对两个原告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经济能力有限不能成为被告拒绝对两个未成年儿子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被告户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抚养能力,综合考虑被告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经济能力等因素,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户某应当及时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尽自己所能将两个原告抚育成人。遂判决被告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对原告洋洋、瑞瑞的抚养义务,至原告洋洋、瑞瑞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才负有抚养的义务。

        当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近亲属经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临时担任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要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不能把孩子留给老人抚养后就对孩子不管不顾,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要父母的关爱和陪伴,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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