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人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逞英雄以身试法,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案情回顾】2020年8月29日16时27分许,罗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浚县城区民生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老善堂路交叉口时,与在民生路东侧驾驶二轮电动车等待通行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二车损坏,张某受伤。经鉴定,从罗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80.49mg/100ml。经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案发后,罗某驾车离开现场。2020年9月30日,罗某赔偿张某32000元,并取得张某的谅解。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罗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后逃逸,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判处罗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法官提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判处拘役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并处罚金;发生事故的,还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还会面临商业险拒赔和保险公司追偿的风险;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还会被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付出的代价远远不只这些,临近年关,亲朋好友相聚难免推杯换盏,觥筹交错间也要时刻牢记驾驶安全,让我们始终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