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本人已经认识到错误,特对本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6月21日,因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胡某某,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了公开道歉。
案情经过
被告人胡某某自2016年以来在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某处经营药店。2020年10月,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例行检查时在该药店内搜查出保健品“老中医补肾丸”五盒(每盒十粒)、“蚁力神”五盒(每盒十粒)。经查证,被告人胡某某自2019年以来,长期在其药店销售上述保健品。案发后,河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老中医补肾丸”、“蚁力神”两种保健品内均含有化学物质“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
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到案后认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等,依法于2021年9月做出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赔偿损失费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截至目前,胡某某已经全部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刊登了公开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
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食品的安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会产生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是一种应当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12年就以《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食品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对于存在生产和销售行为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处罚。
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切不可为一己之私,突破法律底线,做出伤害不特定群体利益之事。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不要迷信保健品广告宣传的效用,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认识,增强鉴别能力,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绝不姑息、勇于举报。
正规厂家生产的保健食品外包装标志包括: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服用量、贮藏方法、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天蓝色图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样,俗称“蓝帽子标志”)。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