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收购病死残猪,并销售未经检疫猪肉非法获利而获刑的案件,淇滨区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牛某全自周边农村养殖户收购病残猪、死猪,私自屠宰后销售给被告人任某芹。2019年2月,被告人牛某坡收购病残猪、死猪,私自屠宰后向任某芹销售猪肉。任某芹将自牛某全、牛某坡处收购的猪肉予以出售。经统计,牛某全销售给任某芹的猪肉金额为436910元,牛某坡销售给任某芹的猪肉金额为175200元。
2021年2月,被告人牛某坡为了在淇县某生活超市冷库储存猪肉,伪造并向超市提供了三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1年3月19日、20日、8月14日,公安机关先后在被告人牛某全家中冷库、淇县某生活超市冷库等处扣押猪肉7840千克。经检疫,被扣押的猪肉系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芹、牛某全、牛某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中任某芹、牛某全系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任某芹、牛某全、牛某坡长期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多,金额大,情节严重,足以造成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芹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人任某芹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八千元;二、被告人牛某全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三、被告人牛某坡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任某芹、牛某全、牛某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安阳、鹤壁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牛某全、任某芹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369100元;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牛某坡、任某芹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52000元;如果被告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扣押的猪肉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猪肉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食品,违法收购并销售未经检疫的病死猪肉,其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问题重于泰山,各监管部门应加大整治力度,防止黑心商贩为了赚钱,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实体刑罚并判处销售金额二倍的罚金刑,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道歉,充分体现了淇滨区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努力为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吃的安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