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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起诉一字之差失“千金”

          发布时间:2014-07-03 16:12:50


            一字千金,顾名思义一个字值一千金,原指改动一个字赏赐千金,后来用作称赞诗文精妙、价值极高,也指书法作品的珍贵。而今天我们要讲的案例中“一字千金”,是因为原告起诉时把被告公司名称中一个字写错了,不但官司没打成,还白白损失人民币6900元!

            陈律师万万没想到,仅仅因为自己在撰写诉状时,误将被告公司名称中的“瑞”字写成了“润”字,结果惹来大麻烦,开庭当日被告拒绝应诉,扬言“你们告的不是我们公司,你们看着办吧”。原来,案件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陈律师作为原告方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因自己案件多、工作忙,立案时匆忙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交到了立案庭。经立案庭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便让陈某某交纳诉讼费13800元。随后案件转交业务庭,很快书记员按照起诉书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向被告河南某公司发送了开庭传票、起诉书及相关的手续。很快到了开庭的日子,被告河南某公司派一名工作人员来到法庭,告诉承办法官,他们告的不是我们公司,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故我公司拒绝出庭参加诉讼,你们看着办吧。当承办法官将此信息反馈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律师后,陈律师大为震惊,仔细一看,这才发现原来是自己出了错,因为一时疏忽,他在写起诉书时,误将被告名称中的“瑞”字写成了“润”字,无奈,陈律师只好向法院书申请撤诉,另行起诉。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要加以具体化、特定化,准确化,以使受诉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原告所告的是谁。因此,我们在登记立案信息时应当注意,被告如果是自然人,姓名应该与其户籍登记的姓名一致;被告如果是法人,建议去工商部门核对一下它的注册登记,一是要看其公司是否存在,二是要确认其注册的名字与起诉状是否一致,被告的联系方式也应写准确,以便法院送达传票。

            法律是严肃的,容不得半点粗心与马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像陈律师代理的这个案子,不仅浪费了时间,还搭上了一半的诉讼费用,没给公司讨回分文货款,实在是得不偿失啊。类似案件还有很多,诸如有的将被告“河南省某公司”错写成“河南某公司”等等,都是因为粗心大意导致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同的读法,不同的理解,往往会造成截然不同的两种解释,一字之差,可能带来极大损失,这正是法律严肃性、公正性。

        责任编辑:贺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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