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的抚养费纠纷是指夫妻离异后,围绕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即非抚养方向子女支付抚养费而展开的讼争。离婚后,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费确定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如子女提起婚内抚养费诉讼的特殊类型的抚养费纠纷。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都有一个过程,有的夫妻在感情出现裂痕时,就会出现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此时如果子女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该如何处理?对于此类“婚内给付”诉讼,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未尽抚养义务而间接增加的收入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若支持此类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变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判决“把钱从左边口袋放到右边口袋”,既没有现实意义,也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悖。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支持子女的诉讼请求。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条并未就子女向父母索要抚养费以父母离婚作为前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首先,在夫妻产生矛盾到最终离婚的过程中,有的夫妻分居生活,有的虽仍共同生活,但此时已彼此经济独立,这就为夫妻一方逃避抚养义务提供了便利条件,而这种不作为也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其次,如果我们简单地以第一种观点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对抗“婚内给付”,就等于纵容了不负责任的行为,一些人就会借机逃避法律义务,甚至会以此作为强迫另一方同意离婚的砝码,使另一方被迫以违心地同意离婚为代价来换取对方支付的抚养费。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已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作了规定。子女的此种权利,在父母离婚后自然有向不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主张。而当父母未离婚时,父母任何一方更应有义务抚养子女。因此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任何一方索要抚养费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对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处理,一旦查实一方确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应判令其支付抚养费,以维护子女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人为地将“父母离婚”作为子女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