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一审法院执行。
2、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或权利继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3.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法院根据法定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5.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6.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