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因城市道路规划,王某某的房屋于2011年被拆除,王某某认为该拆除给其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后王某某于2021年10月13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超过该起诉期限,且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况,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法律规定所有行政案件都要适用起诉期限,当事人行使诉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当事人要特别注意起诉期限,避免因诉讼期限届满后失去诉讼的权利。本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起诉,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案强调起诉期限制度,意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权,从而实现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