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工程款,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和某商务服务公司发生纠纷,金水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及其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二被执行人联系,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二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鉴于二被执行公司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事实,今年6月下旬,金水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公司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限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将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80万元,并对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依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预处罚通知书》发出的第4天,被执行公司负责人主动来到了法院,履行了1000余万元的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尝试“预处罚”执行措施执结案件的成功案例。金水区法院执行法官从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出发,依法向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倒逼其履行,取得较好效果。据统计,该院自今年五月份尝试“预处罚”执行措施以来,已发出《预处罚通知书》97份,推进案件执行74件,其中执行完毕39件,部分履行35件,执行到位金额234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