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要求,确保全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打造全省一流的执行工作队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执行工作保障制度。
第一条 狠抓执行保障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执行工作大力支持,形成坚强的后勤保障,为解决执行难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全力支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切实做到三个到位、三个一律,即人员安排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支持到位;只要是执行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一律采纳,只要是执行局的合理要求,一律满足,只要省法院部署的执行工作,一律提前完成。
第三条 抽调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的干警到执行局工作。将司法警察大队并入到执行局,成立法警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四条 法警全员参与、协助、配合执行的各项工作,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经院党组批准,全院干警可随时参与执行。
第六条 为法警执行局配备充足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音响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执行干警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暂固定车辆12辆。同时,根据执行工作需要,执行局有权调配全院其它车辆。
第八条 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购置一定数量的单兵系统、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设备,确保满足办案需要。同时,根据执行工作的要求,随时对老化、毁损等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进行更换。
第九条 将执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每周固定一天,由院长统一审核签字报销经费,确保每周都能够结清办案经费。
第十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远程视频系统、执行指挥中心等软、硬件设施。同时,注重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工作,为执行工作提供更加便捷化、现代化的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