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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在线开户_365平台是什么_365体育app人民法院 执行裁判庭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8 15:32:4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执行权的规范、高效、公正、廉洁运行,维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执行裁判工作的特点,对执行裁判职责、执行裁判程序、执行监督程序和公开听证等问题予以规范。

            第三条 执行裁判庭实行合议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定或决定。

            第四条 执行裁判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执行裁判权的行使应当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当事人申请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出,情况特殊的也可口头提出,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六条 执行异议或复议请求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第七条 执行裁判庭主要负责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管辖权的移转及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等事项。

            二、执行裁判立案

            第八条 执行裁判案件的立案工作,原则上由执行裁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转立案一庭登记立案。

            第九条 执行裁判案件立案后三日内,承办人应通知执行干警于二日内将执行卷宗和有关材料移送执行裁判庭。

            第十条 当事人的执行异议或复议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立案:

            (一)有书面的执行异议或复议请求,并附有执行依据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二)案件由本院执行;

            (三)异议人或复议请求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执行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及其他人;

            (四)异议或复议请求未超规定的期限;

            (五)有证据证明法院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采取的具体执行行为确有错误。

            异议或复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裁判庭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通知不予受理。

            三、执行裁判程序

            第十一条 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裁判庭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审查完毕。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理由成立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裁定中止本案执行;

            (二)提出异议的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三)提出异议的标的物不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通知执行局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采取强制措施的,

            直接决定解除或裁定撤销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二条 执行裁判庭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在审查期限内将案件移送立案二庭复查。

            第十三条 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对本院作出的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请求,执行裁判庭至迟应当在二日内复议完毕。理由不成立的,决定维持原强制措施。理由成立的,决定撤销原强制措施或变更原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有法定情形应不予执行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执行裁判庭应在立案后十日内审查完毕。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并同时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裁判庭对执行局提出的对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建议,应当在十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法定中止、终结情形的,书面通知执行局继续执行。对符合法定中止、终结情形的,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由执行局负责送达。终结执行的应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执行案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本院在案件执行中所作出的执行裁定不当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请求。执行裁判庭应在立案后十日内审查完毕。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复议请求。理由成立的,作出撤销或变更的裁定或者解除的决定。

            第十七条 执行裁判庭在审查案件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认为应当暂缓执行的,应写出书面意见,经批准后,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第十八条 执行裁判庭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对拟被执行财产采到冻结、查封和扣押等控制等执行措施,但不得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的,也可以不采取上述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十九条 对执行局提请裁决的事项和对有关当事人或案外人因执行异议而请求裁决的事项,至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紧急时应当立即办理。

            四、执行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本院审委会提出,由审委会决定是否再审。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的案件,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执行裁判庭提出异议:

            (一)本院对申请执行的案件无管辖权;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三)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债务;

            (四)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执行裁判庭应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院所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裁定和其他控制性措施的裁定不当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请求。执行裁判 庭应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复议请求。理由成立的,作出撤销、变更的裁定或解除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局提出的撤销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建议;对被执行人、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强制措施不当提出的异议;

            对申请执行人认为撤销或解除强制措施不当提出的异议,执行裁判庭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审查完毕。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理由成立的,作出撤车肖强制措施的裁定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参与分配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局驳回其参与分配申请,或执行局制定的参与分配方案不当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或参与分配通知书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裁判庭提出复议请求或异议。执行裁判庭应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复议请求或异议。理由成立的,通知执行局重新调整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担保人有证据证明执行其财产不当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第三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有争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执行裁判庭提出异议。执行裁判庭应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复议请求或异议。理由成立的,决定停止执行担保或和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案件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执行局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所作出的处分不当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执行裁判庭应当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异议。理由成立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通知执行局在十日内对已控制的财产进行处分,需要作出裁定的,由执行裁判庭直接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二)评估、拍卖程序违法的,建议司法技术科重新评估、拍卖;

            (三)变卖、以物抵债程序违法的,在十日内作出撤销变更、以物抵债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执行局怠于作出裁定、决定、通知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执行裁判庭应当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异议。理由成立的,通知执行局迅速作出决定、通知。需要作出裁定的,直接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裁判庭依职权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时,发现执行局所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而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执行局发出书面监督函,督促其整改。

            五、执行听证程序

            第二十九条 执行裁判 庭受理的下列案件一般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对案外人和第三人提出的异议;

            2、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3、对确有错误的法律文书;

            4、对申请执行的异议;

            5、对执行分配方案和参与分配方案的异议;

            6、对执行担保,执行和解的异议;

            7、其他应当公开听证的案件。第三十条听证参加人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及其代理人。必要时,可以通知案件的执行员、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

            第三十一条 对应当听证的案件,执行裁判 庭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二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同时将《听证通知书》、《执行异议书》等文书送达给听证参加人,并告知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听证程序参照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进行。基本程序为:由异议人提出其异议主张及证据,参加听证会的各方当事人和案外人既可对证据进行质证,也可对该异议主张提出反驳并提供相应证据,还可以进行辩论。

            第三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无正当理由缺席导致听证取消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具体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执行裁判庭应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执行裁判庭与执行局在工作衔接中出现分歧时,由双方负责人协调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报请院党组决定。

            第三十七条 裁决期间计入法定执行期间。执行裁判庭应当及时将裁决事项办理完毕,并将原卷、执行卷和相关材料退还执行局。

            第三十八条 执行裁决案件结案后,应及时报结,并按院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卷宗装订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桂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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