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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晨报》:幼童独自去亲戚家玩耍意外坠楼身亡,家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判决:原告被告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22-10-21 16:58:49


        4岁男孩骑着童车独自到亲戚家玩,意外在亲戚家楼道窗户处坠落死亡。外来访客在小区内受到人身损害,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孩子家长承担90%的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8月19日,原告4岁的儿子付某趁家人不备,独自一人骑童车到的亲戚家玩,在进入亲戚家小区楼栋后从6楼楼道窗户坠落,后因颅内损伤死亡。

        原告认为,付某进入涉案小区时,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盘查、登记、测体温的职责,也未履行管理救助义务,而且物业公司应对该小区楼层的窗户进行管理,但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其行为构成了侵权,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孩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5643.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建筑已经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合格,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建筑已颁发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3 年8月13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该小区4号楼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事发小区监控视频上看,付某在进入小区时,小区物业员工吴某曾对其进行简单地问话,因为误认为付某是本小区的孩子便没有过多盘问。付某进入4号楼电梯后,在电梯里来回进出几次,并跺脚哭叫,随后从楼上坠地身亡。从现场勘查的图片上看,该窗户玻璃上贴有红黄白三色警示标志,并注明了“温馨提示,高空危险,严禁攀爬,严禁高空抛物,违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标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孩子的家长,明显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坠楼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物业服务是收费服务,应对整个小区的安全负责,不能因业主与外来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等级的安全注意义务。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载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时巡逻,付某独自一人多次进出4号楼电梯并大声哭闹,该物业值班人员通过电梯监控可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却未能及时发现,最终付某从6楼窗台处坠亡,对该损害后果该物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9月1日《南都晨报》第C7版: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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