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行执行人员交流轮岗,是最高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我院培养执行复合型人才,有利于提升执行工作水平,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条 交流轮岗的原则是:
1、符合执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交流轮岗到执行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为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干警。但中层主要负责人和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干警,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四条 法官原则上在执行裁决庭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员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对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第五条 在执行岗位的人员因违反执行工作纪律或其他规定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执行岗位。
第六条 交流轮岗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干警总数的20%左右。
第七条 交流轮岗对象由政治处摸底后,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交流对象名单报院党组批准或者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