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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07 11:49:48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夏邑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对拒执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拒执罪线索,就移送一起。此次公布的2021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有的被告人在到案后积极履行义务具有悔罪表现而被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而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公布这两起典型案例,进一步彰显了夏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对企图抗拒、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案例一:外出务工有收入,逃避执行终坐牢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作出(2018)豫1426民初6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78万元等。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某不予履行。原告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2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立案,当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向王某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9年5月20日,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报告财产令指令的期限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被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0日,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拘留十五日。经调查,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某通过务工等方式有一定积蓄,具有部分履行能力仍不履行。

        夏邑县人民法院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夏邑县公安局审查后立案侦查,并采取网上追逃等侦查措施。2021年4月5日1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北京丰台区辛庄村某出租院内将王某某抓获。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7月5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情况,银行账户有大额收支,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豫1426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务工等方式获得经济来源,银行账户有大额收支,具有一定履行能力。但其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做任何履行,拒绝申报财产,经两次司法拘留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显示了有拒执必打击的决心,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案例二:转卖车辆抗拒执行,归案还钱判处缓刑

        【基本案情】

        刘某东、刘某威与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豫1426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刘某东损失41000元、刘某威损失9700元等。

        判决生效后,被告曹某某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刘某东、刘某威向夏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夏邑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2日受理立案后进行了执行,6月18日依法向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曹某某一直采取各种措施逃避执行,拒绝申报财产,且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把自己名下的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过户给他人,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另查明,2020年度曹某某的银行卡有大额资金收支交易。

        夏邑县人民法院将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夏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2月22日,曹某某在其家中被夏邑县公安局拒执大队民警抓获。被抓后,曹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已履行判决义务及其他共计53542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告人曹某某谅解。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7日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豫1426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被告人曹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予以转卖,且银行卡有大额收支记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考虑到曹某某到案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认罪态度好,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曹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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