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一男子盗挖军事训练场沙石,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涉案男子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拘役4个月刑罚。
2021年12月31日18时许,毛某某为非法牟利,驾驶其朋友张某某介绍租用的六辆货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方庄训练场一坑内盗挖沙石时被查获,其中一辆货车逃离现场。经测绘计算,平场面积(被破坏区域的正投影面积)103.7平方米,填方量(达到理想化平场标高需要填埋的方数)325.3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明知是军事设施,仍然进行盗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毛某某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情节,故依法从轻处罚,对其作出上述判罚。
近年来,修武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坚持把涉军维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不断完善涉军审判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涉军案件,积极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把加强对部队的司法服务作为推动“双拥”工作,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破坏军事设施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它个人目的,故意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破坏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毛某某明知是军事设施而破坏的行为,依法应当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