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法院牢固树立“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切实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依法维护了“花花牛”商标专用权。
“花花牛”是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家申请、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着名商标,以过硬的产品质量、良好的商业信誉,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忠爱,在竞争激烈的乳业市场占有一席之地。2021年6月,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大批售价仅1.5元的仿冒“花花牛”商标的系列饮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销售该产品的焦作某批发门市部诉至法院。
修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焦作某批发门市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瓶身明显位置标注有“花花牛乳业(聊城)有限公司”字样的饮品,其中“花花牛”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上的文字极其近似,极易误导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或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目的。被告焦作某批发门市部作为饮料批发经营者,不同于一般公众,对饮料行业的品牌及价格应当较为熟悉,对销售的产品在主观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又未能提供发货单、收据等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不能说明商品供应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故其依法应予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焦作某食品批发门市部侵权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后果以及花花牛集团商品的知名度以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焦作某食品批发门市部赔偿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00元。
此案的成功审理,充分彰显修武县人民法院对创造者的尊重和对创新的保护、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决心和信心。下一步,修武法院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专业素养和审判业务能力,认真落实好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