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中小者投资权益保护】沈丘法院积极宣传失信修复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29 11:59:50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沈丘法院执行局吴法官依据周口中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办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公司 工程款9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没有履行,甲公司遂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1月15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沈丘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对乙公司财产进行了查控,仅查到部分银行存款不能足额执行。   

            沈丘法院执行局吴法官通过联系乙公司负责人,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并告知其如不履行,将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将影响其公司信誉,对其公司将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影响。碰巧乙公司正准备参加一个招投标,通过法院的利害关系释明,乙公司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当即表示愿意一次性履行完毕,并请求法院再出具一份信用修复证明书,以免影响公司的招投标。

            后乙公司将执行款全部打到法院账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沈丘法院又及时向乙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乙公司的招投标也得以成功。

            沈丘县人民法院通过运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信用修复,自动履行义务,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今后,沈丘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推广、扩大对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用修复制度的宣传,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沈丘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191453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