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同居生子,谁为孩子的抚养费买单? |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08-26 20:11:21




            同居关系中,

            双方诞生了“爱的结晶”,

            感情破裂后,

            没有了婚姻关系保障,

            孩子的抚养问题又该何去何从?

            案情简介

            齐某和郭某恋爱同居,并生育了一女。然而,在孩子刚满一个月的时候,齐某和郭某便解除了同居关系。自2009年2月,孩子便跟随母亲齐某一起生活。2020年,孩子被诊断患有抑郁症,生活费和医疗费花费日渐增多。齐某难以负担,遂以孩子的名义将郭某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要求父亲郭某支付2009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77971元及自2021年10月起至原告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要求支付原告医疗费、教育费18425元。

            多次组织调解

            “血脉亲情割不裂、剪不断,即使父母分开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也不能缺失。”主审法官李燕华坚持调解优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因分歧较大,均未达成和解协议。

            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022年4月7日,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支持了原告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朱继科审理后,维持原判。

            但两级法院的主审法官经过沟通,一致认为该案只有促成双方和解,才能帮助当事人越过横亘在父女之间的鸿沟。

            判后答疑

            2022年6月,朱继科专程来到城郊法庭,与李燕华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因为原、被告身份关系特殊,李燕华秉持着“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在判后坚持不懈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通过情与法的角度分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框架,从法律责任、道德观念、公序良俗、社会评价以及亲情等各个方面与双方进行了反复沟通,历经2个月的努力,最终双方就抚养费支付方式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圆满化解

            8月24日下午,双方来到城郊法庭签订了调解协议。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该案圆满化解,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爱不能仅停留在一纸协议上。青春期的孩子更需要父母的关心。最治愈亲子关系的,莫过于在生活中给予孩子更多的呵护和温暖。”李燕华叮嘱道。双方均表示以后多陪伴、关心孩子,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和担当,共同保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孩子不应成为感情破裂的牺牲品。遭遇感情问题,应妥善化解矛盾,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更应理性对待。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598643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