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韩书龙、熊义信与被告人张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泌阳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豫172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华松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韩书龙、熊义信借款162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效力后,张华松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韩书龙、熊义信于2016年6月24日向泌阳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泌阳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4日邮寄送达泌阳法院的(2016)豫1726执4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张华松于同年7月6日收到。泌阳法院责令张华松限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张华松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泌阳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决定对张华松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对张华松的财产状况依法进行查询,查询到张华松所有的中原银行账号为6236600000342675的银行卡显示其在2016年8月8日有一笔3520元的交易、8月16日有一笔29988元的交易;张华松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21885111024539646的银行卡显示其在2016年7月4日有一笔3350元的交易、8月4日有一笔3420元的交易。张华松被司法拘留后,有能力履行仍拒不执行泌阳法院的判决。
泌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华松因与他人借款纠纷被法院判决限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张华松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张华松隐藏其财产,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华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泌阳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华松虽经泌阳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不认罪,依法不构成自首。泌阳法院根据张华松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2018年4月12日,泌阳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张华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华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