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14日晚,王金高(在逃)让李海军驾驶王金高本人的摩托车去接王金高的朋友,行至泌阳县老干部局门前时与张海威骑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海威当场昏迷,后转为植物人,张海威于2016年12月6日医治无效死亡。2010年10月29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以(2009)泌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海军、王金高共同赔偿原告张海威481448.72元。判决生效后,张海威及其父张聚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局立案后向李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同年6月14日,张聚峰与李海军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李海军用其位于泌阳县花园乡陈楼村委北组的八间房屋抵作张海威的二十四万元,其中堂屋五间由申请人居住,东屋三间由李海军居住三年,三年后李海军不履行自愿搬走,把八间房屋抵给申请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由申请人所有)。但因李海军之父提出异议,未能履行该协议。2011年被告人李海军刑满释放后,未向本院执行局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30日,李海军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14日,李海军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1508号判决生效后,李海军、王金高二人对张海威病情不管不顾,长达7年之久,至张海威成植物人,二人未拿一分钱医疗费。泌阳县人民法院多次执行,李海军、王金高等人拒不履行判决、拒不申报财产。
2017年2月28日,张聚峰向泌阳县公安局报案。本院执行局以李海军等人涉嫌构成犯罪为由将李海军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移送至泌阳县公安局。
2017年5月27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海军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其父作保证人的情况下承诺分期付款,已履行2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海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导致受害人医疗无效死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