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拿着棍子趁着夜色伺机抢劫,却被巡防队员逮了个正着,随后二人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至管城法院。与以往所不同的是,管城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此案后引入了社会调查制度辅助审案。该制度将少年刑事审判庭的职能既向前延伸,主动了解少年犯罪嫌疑人素来的品行,并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切入点,做出适宜的定罪量刑,同时,又将职能向后延伸,为日后对少年犯人的帮教工作提供因材施教的精准依据。
案情简介
周口商水的姚奇和张磊今年16岁,二人在争得家长的同意后来于3月份来到郑州打工,但二人4月份就失了业。4月23日,二人身上的钱已经花光了,当晚张磊提议抢劫,于是二人捡拾一根钢管后来到南关街熊耳河处准备伺机抢劫。晚上11点半,巡逻队员发现了姚奇二人并上前询问,二人当即交代了预谋抢劫的意图并被带回了公安机关。
采用社会调查制度
5月19日,管城法院刑事少年庭副庭长张晓英法官受理该案后,在对案件的犯罪实事调查后发现姚奇二人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但他们均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同时,细心的张法官在与涉案少年的接触过程中发觉二人品行较好,可挽救性极大。
本着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原则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精神,张法官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借助社会调查对涉案少年进行全面了解,争取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框架下,以宽严相济的实行政策为指导,对心智尚未成熟的少年实现最贴合个人实际的量刑,用张法官的话来说就是:要判的正义,也要对当事人负责到底。
长途跋涉进行社会调查
6月22日,农忙刚结束,管城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张煜晖、副庭长张晓英和两位社会调查员顾田、蔡玉林冒着酷暑来到周口市商水县,在一天的时间里马不停蹄的走乡串户、进学校下农田对抢劫案涉案少年的父母、邻居、村支书、学校老师等人进行了细致的调查,详细询问了姚奇二人从小的生活学习表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顾田和蔡玉林两位社会调查员每次调查结束后,都会要求调查对象就本次调查事项进行保密。
法庭上调查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
6月30日,张晓英法官就该案主持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后期,法庭辩论之前,顾田、蔡玉林两位社会调查员以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由调查组长顾田宣读调查报告。报告就两个少年个人的成长情况、社会评价犯罪成因及量刑建议进行了详述。
社会调查报告中提到:“我们经调查后认为两个未成年被告人的本质是好的,是诚实的孩子,没有任何坏的和不良的习惯,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成长经历。”
“他们俩人能走到今天这一步,从主观方面是走入社会后,不学习,不学法,造成对事情没有辨别“是”与“非”的能力,更谈不上去保护自己……从客观方面是,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其应尽的责任、义务的主动性做的不够,双方父母都说:“有事都会给我们打电话。” 双方都有手机,若能主动,勤打电话问一问孩子,决不会有今天这个状况,父母们对此也点头认同。”
“我们觉得两未成年被告人,本质是好的,并不知这是犯罪,他们的问题是不学法,是可以挽救的。案件的过程是预备犯罪,没造成社会影响,是初犯,认罪态度好,鉴于又是不到十七岁的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建议:免去刑事处罚。因现在姚奇的叔叔和婶婶已来郑州做早餐生意,俩人已在叔叔和婶婶店内打工,叔叔和婶婶又可对俩个孩子的行为进行及时教育,违法犯罪的事决不会再发生。建议当否,请审判长、公诉人和辨护人给予审议。”
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均无异议。
结合调查报告 法官做出判决
7月8日上午,管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奇、张磊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考虑到被告二人系未成年人、预备犯又系初犯,再结合社会调查员对二被告人生活成长环境及平时在学校、家庭表现均良好的调查结果,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姚奇二人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心系判后帮教工作 社会调查员送出“帮教联系卡”
判决结束后,刑少庭将两个少年送到了二人叔叔婶婶开的早餐店,这里是他们打工的地方。社会调查员顾田、蔡玉林也随车来到这里。法院、社会调查员、少年及其亲属三方围坐在一起就今后的帮教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进行了沟通,并相互留下了联系方式,最后,社会调查员还将“帮教联系卡”交给了两个少年和他们的亲人,卡片上有法官、社会调查员的联系方式、对少年今后工作生活的建议、对其亲属的指导和建议等。
细心的社会调查员顾田更是亲自制作了4个袖头送给了姚奇和张磊,并对他们说,好好工作,做一名自力更生的有为青年。
社会调查制度介绍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更具人性化、理性化,帖近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反映基层民众的呼声,及时发现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隐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本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及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工作更科学、更合理。根据《中华人中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管城法院制定了出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并于09年9月起试行。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由本院指派专职社会调查员,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表现、社会交往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给法庭,并在法庭开庭时公开宣读并接受控辩双方询问和质证,为法院准确、合理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在判决后对未年罪犯从事跟踪帮教考察等工作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