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20万元,李某奇、毛某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到期后未还款,王某将李某、李某奇、毛某作为被告起诉至管城法院,并经管城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李某奇归还王某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
随后在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也是担保人李某奇处执行到位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元。
【法官说法】
在以上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或保证责任,李某奇未使用该笔借款,但其作为担保人仍然要承担还款义务。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是出于朋友关系,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无法还款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常见的有担保人用财产为他人进行抵押或质押。《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有以人作为担保的。现实中,当借款合同形成时,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找一个经济条件好的人提供担保,此时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就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