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的那些“套路”(三) 发布时间:2022-11-07 16:03:01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
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为方便快捷、监管力度小在民间盛行
然而
正因为多有不规范行为
民间借贷隐藏着许多“坑”
不少人跌过跟头,吃过亏
民间借贷套路这么多
如何预防呢?
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放】
邵某、方某系同事关系。两人约定由邵某从银行贷款后,将贷款借给方某,由方某每月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2021年6月29日,邵某收到甲银行贷款25万元,随即将该款项转给方某的银行账户。2021年7月25日,邵某又将甲银行收到的乙银行线上融资清算户转账50万元转给方某。2021年8月16日,方某向邵某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今借邵某普惠贷款伍拾万,新一贷贷款贰拾伍万元,一共柒拾伍万元。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10月26日,方某共向邵某转账69229元。因方某未按期偿还邵某借款,邵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遂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截止判决之日,方某尚欠邵某借款本金715385.5元未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邵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方某出具的借条,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邵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银行贷款再转贷给方某,故邵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方某尚欠邵某715385.5元未还,应予返还。邵某将贷款转借他人,违反法律规定,故邵某要求方某支付利息的诉请,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经法院判决,方某返还邵某715385.5元;驳回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法律已经明文禁止该行为。公民出借款项时要谨慎,切莫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铤而走险,否则赔了本金,损失利息,得不偿失。
【案情回放】
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20万元,李某奇、毛某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到期后未还款,王某将李某、李某奇、毛某作为被告起诉至管城法院,并经管城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李某奇归还王某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
随后在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也是担保人李某奇处执行到位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元。
【法官说法】
在以上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或保证责任,李某奇未使用该笔借款,但其作为担保人仍然要承担还款义务。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是出于朋友关系,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无法还款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常见的有担保人用财产为他人进行抵押或质押。《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有以人作为担保的。现实中,当借款合同形成时,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找一个经济条件好的人提供担保,此时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就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俗话说“借钱容易要钱难”,很多人在借贷时因碍于颜面、疏忽大意、过于信任等原因,从而陷入民间借贷的陷阱,结果惹上官司。其实这些看似友好互助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且这些风险很容易被忽视。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擦亮眼睛,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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