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拒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应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为进一步增强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配合,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管城法院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立执行通知前置程序的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提升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的通知》,助力执行工作新发展。
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到审判阶段,有利于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督促履行义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减少送达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判执行无缝衔接,切实提升执行质效。自2022年9月5日试行以来,管城法院已有400余份判决书和调解书运用执行通知前置程序。
执行通知前置程序适用于民商事、刑事涉财产刑及刑事附带民事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是指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在裁判文书中注明接受金钱一方开户银行、银行卡号,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裁判文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此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应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实施执行通知前置程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通知前置程序,既能体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力,还可以有效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能,更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下一步,管城法院将抓好制度落实,并继续探索审判执行业务一体化改革新模式,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