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04破7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兵旭的申请,2022年8月11日裁定受理张兵旭申请河南龙之翔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8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9月2日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为河南龙之翔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龙之翔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9号王鼎国贸大厦2号楼15楼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关振刚,联系电话:18239957182;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刚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下午15:00在本院20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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