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法院来执行,银行工作人员却不配合,银行被河南法院罚款十万元

        发布时间:2016-09-28 11:10:16


            这事咱得再重申一下!

            “接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裁定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可是,偏偏就有“不怕事大”的主儿,不管法院出是啥通知书,就是“不配合”。

            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协助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义务的农行唐河县新春支行(下称新春支行)罚款10万元。

            法院去划拨“老赖”存款 银行工作人员却不配合

            2014年2月,方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诈骗案,案件的主角叫狗娃(化名),他与同伙以神汉看病消灾之名骗取他人钱财。方城县法院判处狗娃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判决生效后,狗娃主动交罚金30000元,剩下的罚金因没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直未得到执行。

            今年9月2日,方城县法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狗娃在新春支行开设的账户内有存款77000元。于是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将狗娃账户中的50650(含执行费650元)元现金予以划拨。

            9月8日下午,方城县法院执行干警姬重起、冯森等人持工作证件和协助执行相关手续来到新春支行营业大厅内,要求当班的工作人员齐兴娜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齐兴娜称主管领导正在开会,不能办理相关业务,要求执行干警次日再来。

            眼看着下班时间马上到了,执行人员再次向该行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并告知该行工作人员情况紧急,一旦账户的款被转移,国家的损失将无法挽回,请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主管领导协助办理业务。

            但该行工作人员坚持说,“领导正在开会,不便接听电话”,拒绝联系相关领导,随后转身离开。

            工作人员拒不执行配合,执行干警无法对该款进行扣划。

            因拒不协助履行法律义务 该支行被罚款十万元

            上述情形被执行干警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记录。

            鉴于新春支行拒不协助履行法律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方城法院9月9日做出决定,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为由对新春支行处以10万元罚款,并于同日向该行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新春支行接到罚款决定书后,该行行长卢秀云立即向其上级行农行唐河支行进行了汇报。

            唐河支行责令责任人齐兴娜停职接受处理,并要求新春支行立即进行整改,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对如何协助司法机关扣划存款进行培训。

            9月13日,唐河支行副行长李海林到方城县法院进行沟通,通报了对该事件的处理意见,并对其下属行新春支行拒不协助法院扣划存款的行为表示歉意,并承诺将积极督促新春支行缴纳罚款。

            目前,新春支行已协助方城县法院划拨了狗娃账户中的存款,并缴纳罚款三万元。方城县法院将继续督促该行尽快缴纳下余罚款。

            省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明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裁定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或者有其他拒绝协助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何 展 杜文慧    

        文章出处:猛犸新闻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098220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