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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小字第28号

        原告茹二伟,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专民,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贵新,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二伟诉被告赵贵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二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茹二伟负担。

        审  判  员    邓晓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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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马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