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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吕崇臣与被告李克栋债务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9-08-24 18:36:37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吕崇臣与被告李克栋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吕崇臣,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洪恩乡吕庄村委会吕庄一组。

           被告李克栋,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县烟草局干部,住365bet在线开户_365平台是什么_365体育app城关镇完中西。

           三、双方争执的焦点:

           原告诉称:我于1999年6月卖给被告烟叶,被告给付部分烟叶款,尚欠2244元未予清偿,现要求其立即归还。

           被告辩称:我没有买过原告的烟叶,也没有给原告打过欠条。原告提交的2244元欠条是我给起台镇财政所出具的,且该款己由起台镇政府烟叶办公室欠烟站的农业款充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事实

           1999年被告李克栋任起台镇烟叶收购站站长,因该站欠起台镇财政所烟叶款,被告于2000年4月18日给起台镇财政所出具欠条一张,金额2244元。后按照时任起台镇党委副书记刘杰的安排,该款由起台镇政府烟叶办公室欠烟站的农业款充抵,因当时财政所会计没有上班,欠条没有抽走。1999年6月,起台镇财政所欠原告烟叶加价款,原告多次催要,财政所因资金紧张,便将被告打的2244元欠条交给原告,以被告欠财政所的烟叶款抵偿债务,当时原告表示同意。2001年原告持欠条向被告追要烟叶款,被告以不欠原告烟叶款为由拒不给付,为此发生纠纷。

           五、案件的处理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的债权是由起台镇财政所转让的,但在该权利转让之前,起台镇烟叶收购站的欠款已由起台镇政府烟叶办公室欠烟门的业款充抵,其与起台镇财政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失。原告向被告追要2244元烟叶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起诉的事实与庭审陈述的事实相互矛盾,故不予支持。被告称2244元欠款已经清偿,有起台 镇财政所所长及镇党委主管烟叶生产的副书记证实,应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吕崇臣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原告主张的债权是由起台镇起台财政所转让的,且原告于2001年持条向被告追要过,即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成立。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称欠款已抵销,但未提供相关帐目 ,仅凭两闰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债务已经充抵,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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