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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某抢劫一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5-08-26 18:00:40


            关键词  刑事  抢劫朋友财物  轻微伤

            裁判要点

            男女双方通过微信认识后成为朋友关系,虽偶尔有同居的情况,但双方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仍然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一方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对方合法财物后,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南某与被害人通过微信认识后成为朋友关系。某日晚,南某因被害人电话关机问题发生争吵,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抢走被害人现金1000余元,银行卡若干,黄金戒指、手链、项链各一条。被害人在房间内呼救时,南某逃离现场,被害人即到吧台报警。被害人被殴打后导致眼挫伤、鼻挫伤、面部损伤、肩部损伤、四肢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南名与被害人通过微信认识后,二人虽有来往,并偶尔有同居情况,但仍系朋友关系,双方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享有独立的支配权。某日晚,双方因故发生争吵,南某即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并抢走被害人现金1000元,银行卡、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等物。上述财产系被害人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人南某抢得上述财产并逃离现场后,将现金挥霍,至庭审时仍不供认抢走被害人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等财物的事实。被害人被抢走的身份证、银行卡在案发后由公安机关在南某家中提取到并返还被害人,由此可以说明,被告人南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故意。综上,被告人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合法财产,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南某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虽然偶尔有同居关系,但并未到谈婚论嫁、结婚登记的地步,双方仍然拥有各自独立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这说明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就是结婚登记,也就是说,要求结婚的人除必须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即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本案中,被告人南某与被害人之间只是偶尔同居关系,因此就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所以一方以暴力手段抢劫对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就构成了抢劫罪。但如果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将另一方钱全部或部分拿走,都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一方拿走的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应该算犯罪,只能构成民法中的侵权。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本案中,被告人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暴力的行为,且当场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严惩。因而,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是适当的。

        责任编辑:贺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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