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肖申克的救赎》这部电影,大家都知道安迪是被冤枉的,并经历了20年的牢狱之灾、20年的水滴石穿般的不懈挖掘,终于在一个雷雨交加之夜从500码长的污粪管中爬出,奔向自由,对于这样的故事结局,无疑是让人感到欣慰的,因为主人公安迪救赎的不仅是自己,而是尽一切拯救囚犯的灵魂。然而,用一个法律人的眼光来看待整个事件,安迪的越狱行为是对监狱管理秩序法益的侵犯,根据我国刑法的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两大机能出发,如果侧重于完全保护法益来说,那么安迪的越狱行为,就是对监狱管理秩序法益的破坏,如若被抓回来,那就是要认定为脱逃罪的;如果侧重于保障人权的机能出发,那么安迪的越狱行为就不会被构成脱逃罪,因为安迪本身就是被冤枉的,依据是刑法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是更主要的保障人权。
如何协调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这就需要充分的裁判理由,正如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司法改革文件中提到裁判要有充分的理由一样,所以在我们的实务裁判活动中就必须采用折中的观点来解决实际的问题,不能把一个观点推到极点,进而来解决犯罪问题。以保护法益为原则的例外情况是没有严重破坏刑法的保护法益,可以侧重保障人权;在以保障人权为原则的例外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可以侧重保护法益,从整部影片来看,安迪的行为并没有破坏严重的监狱管理秩序的法益,其脱逃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无罪的。
在新时期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均衡下,要综合协调法益保护和保障人权的机能,进而去打击、惩罚犯罪,最终来保护人权,因为“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