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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6-29 22:56:28


            执行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是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严重困扰了法院的工作,也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而且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阻碍法院其他工作,特别是民事工作的开展。

            365bet在线开户_365平台是什么_365体育app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和人口大县,法院95%以上执行案件都是面对农村和农民,作者作为有着十年执行工作经验的老执行员,更能深切体会到在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处和苦处,作者就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来探讨一下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并就执行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快建立、完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一、基层法院执行难的表现类型

            通过最近几年来开展的“执行风暴”等集中执行活动,作者所在基层法院对执行积案实行梳理、自查、归结出“执行难”主要表现类型是:

            (一)是涉“农”案件执行难。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由于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绝大部分在农村,在执行时也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是涉“困”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困难户,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三)是涉“企”案件执行难。一些企业由于转制、并轨而变得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体制改革。

            (四)是涉“府”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政府。这些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二、造成法院执行难的成因

            造成基层法院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各地法院和有关法学界的学者多年来都进行了认真探讨与研究,也都总结出了自己的解决方式或理论成果。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即地方保护主义、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和法院执行不力。辽宁省营口市中院认为执行难主要是由法院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我个人认为他们的观点均不够全面,前者主要针对的是上级法院,后者则过分强调法院的责任。我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立法、执法和体制三大方面,以及地方经济基础差、执行办案经费不足、领导不够重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涉执案件上访等次要原因。

            (一)  执行立法有待健全和修改

            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难执行的一个主要原因。酝酿多年的“执行法”至今没有出台,现在执行主要依据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虽然自2008年4月1日起进行了有关修改,但还是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下的需要,这些规定有的无操作规则,有的制裁太轻,有的甚至阻碍执行。如法院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须品不能执行,什么样的财产才算是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呢?假如被执行人需要履行5万元的债务,而被执行人却住着是价值20万元的房屋,那么这所房屋算不算是生活必需品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时,法院最多对其进行15天的拘留,法律又规定不能连续拘留或者变相连续拘留,且必须又要符合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条件。这样一方面使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很难,另一方面法院即使采取了拘留措施当事人也不在乎,认为法院只有15天的拘留权力,过了15天还是照样出来。法律规定盗窃800元钱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执行人欠款100万也只能最多拘留15天,根本给不了被执行人任何心里威慑力。

            最具威慑被执行人的还是拒执罪,但是由于联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拒执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且2007年上级公检法部门也下发了有关规定,但是事实上这些规定根本无法操作,公安机关也不把这类案件当作一回事。我院2006年和2007年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7起拒执案件,但是直到现在一起都没有结果。说到执行通知书,我认为执行通知书说白了就是通知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书,由于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接到执行通知书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逃避执行,如何把自己的财产转移走,这样就导致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故意逃避在外、去向不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无下落的局面。

            (二) 法院执法不力

            基层法院执行不力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基层法院执行力量不足,执行力度不够。以我院执行局为例,我院执行局共有正式干警10名,除执行局长和一名女内勤外,可以用于执行的只有8名执行员。我院执行的案件大部分都在农村,我们在执时一般把执行人员分成两组,一组四名执行员,到一个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村,多数农村家庭的主要执行对象是机动三轮车、粮食等有关物品,在执行侵权案件时,执行的对象往往是全体家庭成员和其近邻。执行人员没有任何警械器具,枪支早已上交,所着服装也和普通百姓无异,被执行人稍作反抗,执行人员就无能为力,这样的情况何谈执行威慑力,何谈执行力度,何谈执行风暴呢?执行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再者从案件的角度讲,我认为不能以案件的多少来确定执行人员的多少,即使一起案件也可能需要二十名以上的警力才能执结,有的案件去的人多就可以形成威慑力,顺利地把案件执结,而执行局若是去二、三个人的话,可能这个案件你去执行几十次也执结不了。2007年4月份我院执行一起返还彩礼的案件,起初执行人员去了很多次,而被执行人就是不予理会,说话也很难听,这个案件就这样一直拖着也没有执结,在党的十七大召开前进行的执行风暴中,执行局再次派了20多人前往执行,被执行人由于心里胆怯,主动把三轮车开到执行人员面前,同意将三轮车开到法院作为执行财产担保。

            2、基层法院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执行案件不同于案件的审判,执行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执行案件“允许”不达到100%结案的结案率,有的甚至可以多年不结。的确,在实际执行中,执行案件的最高结案率(全部执结)都不会超过90%,这样就给执行人员留下了一个很大的回旋余地,执行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就直接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从工作态度上来说,个别执行人员不得好处不执行,即使得点好处,申请人催的不紧也不去执行,一拖就是几个月,几年,如果被执行人再给其好处,就更得不到执行了。执行人员就可以以被执行人不在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想办法中止。再者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执行案件容易成为上访案件,领导怕出事,对比结案率的高低要求不高,加上局领导不可能每个案件一一参加执行,就使得一部分案件一拖再拖,形成积案。从工作能力上来说,就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来说,执行案件实际上就象是一场战斗,执行人员到农民家里执行,基本上每个案件都会受到几人、几十人阻碍。在执行案件时怎样才能既能执结又不出事,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具有高度的审时度势的把握能力,必须看准火候,采取恰如其分的强制措施呢,所以作为执行人员不但要有高度负责任、良好的敬业精神,还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指挥能力,而事实上,基层法院在安排执行人员时却是本着业务素质低,文化程度不高的人到执行部门的原则。

            (三)执行体制方面的原因

            现行的执行体制是以基层法院的执行局为单位进行执行的,再细化一点说每个案件都是由一个执行人员负责执行,案件的执行而不能象公安机关那样,全队全局、全国一盘棋,共同攻破一起案件。遇到地方党委、政府保护的案件就更无能为力了,基层法院往往面临着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甚至全家外出,赴外地打工的情况。实际情况是2/3以上的农村劳力都常年外出打工,这样的案件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执结,被执行人在按照习惯、中秋节、春节打工回来时,上级又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四)其他方面的原因

            1、执法环境差,领导指意多,部门干扰多。人大要求加大力度依法执行,政府要求保护地方经济,法院执行人员只好见机执行。在执行工作中,隶属当地政府机关的这一块很难解决,由于当地经济基础差,农民生活并不富裕,法院很难取得执行的效果,政府为了保持当地的社会稳定,不出现社会矛盾而对法院设置执行障碍多,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的少。

            2、对当事人无理上访行为没有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由于信访条例不健全,执行不严,只要当事人因执行上访,有关部门领导就会对法院的执行情况进行过问,要求法院必须无条件接回上访者。有的地方为了息访,政府不得不拿出资金来“消灾”,这样做就更助长了当事人的上访气势,一部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拿上访当法码要挟法院,执行人员对此苦不堪言,多数执行员每年都要求离开执行局。

            3、法院办案经费不足。法院执行案件办案经费不足是众所周知的事,一个普通的案件一般只收50元钱,其它的不算,就是一辆车跑到乡下来回30公里的油钱就不够用,法院也规定执行时不准再收当事人的其他费用,没有办案经费让执行干警自己掏腰包也是不太现实。这样就造成了办执行案件没有经费,干警不愿多次去执行的矛盾局面。

            4、基层法院执行员分案过多。我院执行局只有10名正式干警,却承担全县的执行任务,今年1—3月份执行局共立案74起,加上往年还没有执结的陈案还有100多起,这样每名干警手中都有执行20起案件,再加上法院执行办案经费不足、办案车辆装备严重滞后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造成执行干警思想负担过重。

            三、解决执行难的几项对策

            从以上造成基层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们作为法院对立法、体制等方面只能提一些建议,进行一点呼吁。我们能够做到的应该从执行方案上进行努力,总结出切实可行的做法。

            (一)立法方面的建议

            首先是提高有关领导对执行工作重要性、严重性的认识。侵犯财产罪一千元就可以判刑,而借款几万、几十万可以赖帐不还,这样的情况给社会、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孰轻孰重可想而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固守着“司法为民”的主导原则,要求法院人性执法,而我们怎么不过多的替申请人着想呢,一些领导认为只有犯罪才是违法,而欠钱不还和犯罪根本就扯不上边,现实中经常出现领导命令法院将查封的东西马上解封,某单位的财产、帐户不能查封的情况,但如果一个刑事犯罪分子,他们敢这样命令吗?其次是加大处罚力度,既然公安机关不拿拒执案件当回事,那么人大在立法时可不可以考虑拒执象轻伤害案件那样,公安机关可以管辖,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管辖。这个权力如行使得当,对拒执案件却能起到“杀一警百”的作用,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其他部门协助法院执行上也要制定严格的容易操作的协助措施,实践中配合较好的是车管部门,银行部门基本上也可以,而土管、民政等县直机关部门由于帐户在财政局,实际操作起来很难。

            (二)体制方面的建议

            法院执行局当前实现垂直不现实,但是可不可以加大执行局的权力,扩充执行队伍,加强执行部门间的协作呢?如执行案件时由市中院执行局统一指挥,负责协调执行案件,这样就可以很好解决地方保护、人情阻碍等执行难问题,我们还建议形成全省甚至全国执行一盘棋,建立起法院系统内部的执行网络,实行拒执者网上“通缉”制度,让拒执者无处藏身。再者针对基层法院应该成立法警执行局,法警和执行员联合执行,配备应有的警械具,这样才能真正脚踏实地的解决执行难问题,公安机关的威力就是来源于他们的枪支、警服全国一盘棋。

            (三)执法方面的建议

            第一,加大执行力度。执行难的原因有60%来源于法院执行力度不够,执行力度不够的根本原因则是执行人员太少,文化素质太低(后面还要提及),缺少办案经费,没有任何武器装备,在广大农村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很少有存款或其他东西让执行人员去执行,也很少有侵权案件通过作做工作而自动履行,申请人在前面的各个环节不知做了多少工作而不成的情况下,才到执行局来申请的,“不战而屈人之兵”也只是一句空想,基层法院绝大部分案件的执结主要是靠执行的威慑力、高压态势、执行风暴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强制他们履行,这一模式在实践中已得到了有力证明。2006年3月份开始的全省清理积案结案率真实情况也都在90%以上,其成功做法就是整合法院力量,整合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执行,穷尽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现实中很容易做到的就是法警在保证正常工作之外,用于执行。

            第二,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是一个历史原因,但要是真正的杜绝消极执行,并非易事。首先我认为作为院领导要抽调热爱执行工作、业务素质高的干警到执行部门,还应保证按院总人数的15%对执行局进行配备,以及抽调必要的法警充实到执行第一线,同时也要切实保证基本的办案费用,配备充足的车辆警用器械等。其次要从制度上保证,执行案件时可以采取变一人执行为一个组、全局执行,也可以采取调查裁决分离执行,实行裁决组执行组流水操作执行,或者采取一定期限内换员执行(如三个月未结案换员)。实践证明最规范的是流水操作执行,最有效的是全局统一执行,但这些都必须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作基础。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一个合格的执行局长也非常重要,在解决执行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三,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杜绝消极的同时一定要规范执行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公正性以及透明度,确保执行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确保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出问题。制定执行操作流程管理、执行财物管理、查封、扣押、拘留、评估、拍卖等规定的基础上,鉴于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局要设一个执行案件裁决组,专门负责执行案件的审查、查封、扣押、拘留等多种强制措施,同时也对当事人所提异议进行处理与答复,即做到裁决与执行分离。

            (四)其它方面的建议

            1、积极采取诉前、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制度是确保案件执结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一个定心丸,但由于诉讼保全措施牵涉到案件的执行,所以在审理案件时,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要尽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建议诉讼保全,由审理庭和执行局联合操作。

            2、进一步落实中央政法委第[2007]37号文件精神。对涉及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做到各方面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工作机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制度。

            五、如何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执行难不仅仅是法院的内部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是我们探讨执行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几年来,虽然执行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结案率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也摸索出了一些成功模式,如悬赏执行、审计执行、新闻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救助资金制度以及其他一些行之有效的执行模式,但基本上还是采取的上级法院安排一次,下级法院集中清理一次,即使上述成功模式也只能解决个例个案,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可以确保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90%以上的长效机制 ,对此,我认为,针对95%以上被执行人都是农民的基层法院,建议法院采取通过努力自己可以达到执行效果的以下执行模式。

            首先从规范执行,加大执行力度,杜绝消极执行三方面着手

            规范执行方面是要成立裁决组,统一管理执行的各种强制措施以及当事人所提异议的处理。从加大执行力度方面,应将法警引入执行,成立法警执行局或建立法警协助制度。从杜绝消极执行方面,成立多个执行组,执行组换员执行或全局统一执行,执行局成立调查组,对各个执行组的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的汇报和分析,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

            其次从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着手

            具体表现为增加立即执行力度、增加财产报告力度、加大执行威慑机制、提高对拒不履行判决罚款的金额、加大对拒不协助单位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在执行中要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增加执行异议,增加变更执行法院、增加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救济方式、增加申诉人选择执行法院、延长执行期间。针对执行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执行工作管理制度、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落实执行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三从全面推行执行案件诉讼保全登记制度着手

            法院在审判每一起案件之初就应该考虑是否运用诉讼保全制度,诉讼保全是法院预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首先要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调查;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受理,进行备案登记。这样既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数量,也保证了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可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公安机关能在打击拒执罪上以及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上予以配合,对执行案件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编后语: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从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方面以及从执行人员、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三方面进行分析的,也是多年来作者从事执行工作的经验总结。如果从案件的角度、上级法院的角度或者理论高度看执行难,肯定还有其他成因。再者本文所要探讨的是怎样能实实在在解决执行难、执结案件,而非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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