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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29 11:42:49


            一、诉讼前的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为法人的,写明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写明事实和理由及请求目的。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担保书(即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4、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5、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7、应填写《举证情况表》,提供可保全财产、财产所在地等情况。

            五、财产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 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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