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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配”是否可以向“小三”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向“小三”赠与的财产?

        发布时间:2022-06-23 15:49:50


           案情回顾

            王某与被告罗某于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10月28日登记离婚。在王某与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某与苏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苏某转款共计100137.29元,苏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罗某转账共计2208.21元,双方的转账留言包含“秋天的第一杯奶茶”“生日快乐宝贝”“情人节快乐”“爱你,老公”等。

            王某提供的罗某与苏某2019年9月6日录音中,罗某说“从咱俩认识那一天开始,从咱俩认识那一刻开始,你问我有对象没有,我咋给你说的”,苏某说“嗯,这我知道”,罗某说“我就问你我咋给你说的”,苏某说“结婚了”。

            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苏某财物的行为无效,苏某返还王某某97929.08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在王某与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某与苏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苏某无偿赠与金钱共计100137.29元,该款项因无证据证明系罗某个人财产,故应认定为王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罗某处分该夫妻共同财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原告提供的罗某与苏某之间录音内容可知,苏某系在明知罗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苏某辩称其并不知道罗某已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罗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不仅侵害了王某的个人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故法院确认罗某于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与苏某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受赠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忠诚,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时有发生,遇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小三”赠与财产,“原配”能否向“小三”主张返还,主要看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赠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在王某与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某与苏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苏某无偿赠与金钱共计100137.29元,因无证据证明系罗某个人财产,且罗某处分该夫妻共同财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侵犯了其配偶的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未经配偶共同同意的情况下,罗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不仅侵害了王某的个人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赠与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王某处分系其与罗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在相关当事人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法院未经审理而冒然予以分割,违反了“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罗某和苏某的婚外同居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期间的消费支出理应花费其个人的财产,而非损害王某的财产权益,故应全额返还,否需要分割,由夫妻双方另行解决。

            婚内出轨不仅伤害配偶的感情,更会引起家庭的动荡,对子女、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希望人民群众通过本案,能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家庭观、价值观,共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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