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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8-10 09:36:48


            (一)基本案情

            金某与葛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葛某于调解书签订之日起偿还金某欠款本金781万元及利息。因葛某未如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金某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情况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孙某系葛某前妻,因该笔欠款系夫妻关系存续间的债权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孙某为躲避债务,将自己的存款转入其子名下,用于购买股票,本院依法将孙某转给其子款项予以冻结(该款系股票票款),并予以划拨。孙某其子葛某认为法院冻结并划拨该款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向新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将自己的钱款转入其儿子葛某的账号,其中50万用于购买股票,孙某的行为是有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本院冻结并划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孙某其子葛某的异议。其儿子葛某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过法院多方调查取证及鉴定,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制造的虚假证据,最终真相大白。案外人向法院主动认错,并要求撤回诉讼。

            (三)典型意义

            “执行难、难执行”成为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被执行人采取借家庭共同成员分家或出嫁为由以财产转移其子女,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且有上升幅度趋势,本案被执行人葛某有意转移主要资产导致其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执行机构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执行主体或对已转移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是申请人权利救济的唯一途径。但是现行法律中的相应条款却相对欠缺。目前我国相关的执行法律法规中虽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借家庭共同成员分家、出嫁、赠与子女为由逃债的情况下,追加相应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但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儿子作为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以逃避债务。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对抗法律,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通过执行法院多次全面调查,发现其提供的是虚假证据,使真相浮出水面。

        责任编辑:张桂茹    

        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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